预混料生产许可证要求-河北菇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Website Home

国家对药品生产许可证有下列要求。

(1)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有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

(2)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项目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3)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生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的变更。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4)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缴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药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原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6)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